近日,广西国土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通知》,正式清退广西境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在2019年6月30日前,请各位已缴纳保证金的矿老板务必前去办理,否则逾期不退。
早在2017年11月17日,原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等6部门,就已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指示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取而代之的是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该基金就是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金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
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等方面。
也就是说,矿老板可以把原来一次新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取出,依据矿山修复情况,分批申请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矿老板的资金压力。
那么广西境内的矿老板具体应该怎么做,才能拿到这笔钱呢?
一、保证金清退范围
广西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2009年以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24号、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要求缴纳的保证金。
二、清退部门及职责
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权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保证金清退返还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负责;设区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权许可证的,保证金清退返还工作由所在市和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其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保证金清退审查验收等日常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本息核计退还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现场验收等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保证金清退工作,确保数字准确、退还及时,同时,还应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监督检查。保证金取消和退还后,采矿权人仍然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责任主体。
三、设立基金账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由采矿权人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同时,矿山企业需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应基金的提取情况。
采矿许可证已到期且不再延续的矿山不用设立基金账户,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指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采矿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期到期日期为截止日期(下同)。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设立、计提、使用按自治区相关部门今后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现阶段基金的规模标准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估算动态投资与阶段时间一致。
四、分类处置清退保证金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由采矿权人向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如企业或经过相关合法手续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用于该企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则退还已缴纳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如因环境保护、国家建设、供给侧改革等需要由政府部门提出关闭但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矿山,采矿权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已按关闭标准(方案)关闭到位的,由采矿权人向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保证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还至矿山企业账户;未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关闭到位且在通知整改的期限仍未履行义务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相关部门保留追索其责任的权力。该部分保证金本息缴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财政审核表》(附件4)确认缴存金额,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三)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矿山已停产,但申请采矿权的法人仍存在的,由负责缴存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发出责令治理恢复义务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公告,采矿权的法人应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如书面承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需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保证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还至责任主体账户;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或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但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该部分保证金本息缴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财政审核表》(附件4)确认缴存金额,统筹用于当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四)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负责征缴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工商信息系统查询、发函、电话询问、媒体公告等方式对责任主体灭失情况进行确认后,保证金本息缴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财政审核表》(附件4)确认缴存金额,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五)采矿许可证过期,但在规定时限内正依法办理延续审批流程的矿山,待采矿许可证延续与否确定后,按第一类或第三类处置。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来源:矿业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