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河北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河北省将利用3个月的时间打击非法开采、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等行为,彻底整顿以各类工程为名的违规采矿行为。
根据《实施方案》,河北省将从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依法严厉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超越矿区范围采矿、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开发整理、煤田灭火为名采矿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0月15日至10月25日,河北省各市、县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区、矿山(点)进行拉网式排查,10月20日前,各市将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10月26日至12月20日,河北省各市、县对排查发现和核实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打击整治。对从事盗采的采掘加工设施(设备)、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依法查封扣押。重大典型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12月21日至12月31日,河北省组织对国家重点矿区、环首都周边、雄安新区西部山区、冬奥会崇礼场址周边和冀豫交界等重点地区抽查。
此外,《实施方案》还要求平原地区的市、县(市、区)要将非法勘查开采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作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原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4日
河北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要求,根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以打击非法开采为重点,结合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清理排查、集中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治思维,突出标本兼治,严肃责任追究,着力解决无序开发、私挖滥采、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省矿产开发秩序持续好转。
(二)主要任务。从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组织力量全面排查,依法严厉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超越矿区范围采矿、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开发整理、煤田灭火为名采矿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目标。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无证勘查开采、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以各类工程为名违规采矿行为彻底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管理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和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二、实施步骤
全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排查阶段(10月15日至25日)。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县(市、区)认真研究制定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开展集中排查行动。集中力量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区、矿山(点)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各类保护区、国家重点矿区、已关闭矿山(矿井)和“九区三线”等区域,确保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畅通违法信息收集渠道。通过12336电话举报、网络舆情信息、矿业权信息公示信息、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巡查等方式搜集各类矿产违法违规线索。建立专项行动台账。对集中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对收集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分析处置,该立案的立案,该反馈的及时反馈,情况属实的纳入专项行动台账;对排查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当地扫黑除恶办公室。10月20日前,各市将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打击整治阶段(10月26日至12月20日)。各市、县(市、区)对排查发现和核实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打击整治。经查明有违法主体的矿山(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查处到位;对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矿山(点),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违法采矿现场要及时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对从事盗采的采掘加工设施(设备)、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及时处置。对以各类工程为名违法违规采矿行为进行治理整顿,规范工程施工,坚决纠正私挖滥采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私挖滥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实施挂牌督办,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列为涉黑涉恶线索报当地扫黑除恶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市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市、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省组织对国家重点矿区、环首都周边、雄安新区西部山区、冬奥会崇礼场址周边和冀豫交界等重点地区抽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12月25日前,各市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地对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负总责,各市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统筹谋划,逐级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联防联控、联合打击,坚决遏制非法采矿行为,全面推动专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联合执法。各地要整合部门执法力量,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全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执法监管体系。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要求,组织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共同责任,加强工作衔接,统一协调行动,切实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强大合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担当担责,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采矿案件,加强对持证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的监管,全力抓好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市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将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作为督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平原地区的市、县(市、区)要将非法勘查开采地热、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作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省将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县(市、区)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非法开采高发频发、组织整改不力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到位、违法开采制止不力、案件查处不到位、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和移送移交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四)深入宣传引导。把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结合起来,借势借力统筹促进。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专项行动宣传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违法采矿现场关停取缔、警示约谈问责等活动公开报道,形成有效震慑。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