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已进行到入户阶段,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石井镇节后迅速进入工作状态,9-10日,石井镇连续举办三场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对象集中培训会(石材行业专场)。
参加此次培训的对象有石井镇辖区石材企业900余家及市、镇、村各级普查员。
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黄银波主持会议,他指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负责,要明确时间节点,加强沟通衔接,确保按时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
会上,南安市环保局水头分局局长黄乌只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强调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普查对象务必认真对待,积极配合,高效完成普查任务。
南安市污普办普查指导员黄丽玲针对石材行业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和技术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与具体操作演示。
据悉,入户调查期间,南安市环保局在原有执法中队的基础上,增加设立了一个督查检查组,主要就是对这次普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不按时完成普查工作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手续不全、环保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立案罚款、停产、停电等措施。新修订实施的《环保法》堪称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律,其他配套法律法规这两年一直在修订,环保违法处罚额度已经提高到了百万,甚至按日计罚不设上限,对严重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尊敬的普查对象: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依法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生态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涉及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以及本次普查方案的规定和要求,配合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届时,我们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将佩戴证件,执行普查任务,请您消除疑虑,积极配合。若有任何疑问,相关工作人员将给予详细解答。同时,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将严格遵守《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最后,感谢您配合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01
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要查清什么?
此次普查工作的目标是要摸清全国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02
普查对象和普查范围有哪些?
普查对象为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确定的调查对象为主。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养殖业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主要对象。农业污普优先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03
污染源普查具体查什么?
工业污染源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砷、铬。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内容详见《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农业污染源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污染源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备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噁英类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移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