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力度推动惠安山霞镇石雕企业污染整治,促进石雕石材行业转型提升,3月29日上午,惠安山霞镇召开首批关闭取缔类石雕企业关闭退出工作会,各相关村村主干、驻村干部、挂村领导以及镇派出所、市监所、国税崇武分局、地税所,供电所、城乡供水公司等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
据悉,针对山霞镇部分石雕企业存在企业小、无序发展、加工设备简陋、作业环境较差、违法排污、无照经营、安全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山霞镇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着力促进石雕行业转型提升,一是分期分批整治,首批列入关闭取缔类的企业共有22家,企业要在4月1日前与属地镇政府签订《惠安县石雕企业关闭退出补助协议书》后,立即停止一切石雕加工作业并自行主动拆除和搬迁,5月1日前自行完成“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的关闭退出标准,企业要聘请有相关资质人员负责厂房、设备的拆除工作,确保安全,在拆除和清退作业中,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二是加快雕艺集中区建设,我镇规划建设石雕石材行业转型升级提升集中区,目前已进行预征地,届时将集中安置零星小微雕艺企业,进一步整合资源,扶优淘劣,提升发展石雕产业的新形象,着力打造世界级石雕产业基地。
此次会上,方立副镇长首先就我镇首批关闭取缔类石雕企业关闭退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细化职责分工,并对我县石雕企业关闭退出补助方案详细解读,要求坚持属地村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郭雅婷强调,各相关村、镇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石雕石材加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按时序进度全力推动各阶段工作落实;要密切协作,措施得力,严格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合力推进整治工作,对拒不配合整治工作的企业或个人要坚决予以严惩,要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禁止弄虚作假;要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对各村、各部门及个人推诿扯皮、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或没有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既定目标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镇纪委依法处理问责;要加强宣传,有序推进,在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讲究方式方法,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动员引导企业带头停产关闭,并做好转型转产工作。
惠安县石雕企业关闭退出的补助方案
一、补助对象
所有违反环保、规划、国土、工商、农林、水利、安全等法律法规并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关闭退出的石雕企业(即土地使用证书、税务登记、环评手续等
不完整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无土地使用证书的企业必须拆除厂房和生产设备,按厂房面积和设备予子以补助;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企业必须拆除生产设备,按设备予以补助。补助标准
如下:
(一)拆除厂房补助:
1.水泥框架建筑厂房,补助150元/m2(不高于5万元);
2.钢结构厂房,补助100元/m2(不高于3万元)
3.简易搭建厂房,补助50元/m2(不高于1万元)
(二)拆除生产设备补助:
原则上以企业所拥有的固定式大型生产设备(大切机、大磨机、固定式雕刻机、行车),按每台3000元,总额不超过15000元予以补助。
三、补助条件
石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享受补助金:
企业在2018年4月1日前,应与属地镇政府签订《惠安县石雕企业关闭退出补助协议书》并在签署协议后,除拆除和搬迁工作之外立即停止一切石雕加工作业;逾期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补助资金。
2.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自行完成“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的关闭退出标准,即:(1)无土地使用证书的企业按要求注销营业执照;拆除厂房以及供电供水、切机、行车等直接用于石雕作业的设施和设备,清除所有石雕生产设备、产品以及原材料;出具用电(水)开户及已办理用电(水)销户手续证明材料,无用电(水)开户手续的自行拆除用电(水)设施并经用电(水)部门现场认定签字证明。(2)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企业按要求注销营业执照;
拆除供电供水、切机、行车等直接用于石雕作业的设施和设备,清除所有石雕生产设备、产品以及原材料;出具用电(水)开户及已办理用电(水)销户手续证明材料,无用电(水)开户手续的自行拆除用电(水)设施并经用电(水)部门验收证明;
3.企业要聘请有相关资质人员负责厂房、设备的拆除工工作,确保安全;在拆除和清退作业中,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次污染;
4.企业已全额兑现企业职工、农民工工资
四、补助金发放流程
石雕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完成补助条件所述要求后,应于2018年5月5日前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企业所在镇人民政府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于2018年5月14日完成对企业验收,验收通过后依法予以公示7天后发放补助金;县财政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