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标准是成熟经验的总结,不是对新技术的展望。规范并不限制新技术的应用。
二、规范分强制性和推荐性,GB和GB/T是不同的。条文有强制性(黑体字)和非强制性(宋体字)。非强制性内容可协商,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三、规范的适用范围不等同于该技术的适用范围。
四、条文规定有松严程度不同,不是一律执行。必须,严禁;应,不应;宜,不宜;可,可不。
五、规范标准的从新原则:同一版本以新版为准;不同规范中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一、实践在先,规范在后
实践在先,规范在后。规范是成熟经验的总结。只有已经在工程中大量采用,经验丰富的技术,才能列入规范的条文。所以,很多新技术是没有列入规范的。规范并不限制新技术的应用。相反,希望大家广泛应用,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列入规范。不能以规范未包括为由,不许采用。技术在发展,超规范是必然规律,应该抱欢迎态度。
二、掌握规范的松严程度
并不是所有的标准和规范都要严格执行。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GB是强制性标准,无特殊理由应当执行;GB/T是推荐性标准,倾向要按规定执行。因此,是否按GB/T的规定执行要根据实际情况自己作出决定,GB/T的规定没有强制性。比如,GB/T21086就属于推荐性标准:
三、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总则明确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不是该技术的适用范围如:JGJ133-2001石材幕墙只管到100米,抗震只管到8度:
条文写的是“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不是写“石材幕墙的适用范围是…..”或者“抗震设防的幕墙的适用范围是……”。规范的适用范围只限定规范的管理范围,并没有涉及幕墙的适用范围,更没有限制幕墙的适用范围。超出规范适用范围的幕墙设计与施工问题承建厂商自行决定和解决。
JGJ133规范编制于1996年,JGJ133规范编制于上一世纪的。
1996~1998年代,2001年颁布执行。它反映的是16年前的技术水平和认识水平。当时国内建造的石材幕墙,高度超过100米的很少,经验不多。因此不列入规范的适用范围。
100米以上的石材幕墙已是广泛应用的成熟技术,JGJ133-2001规范颁布后,11年已经过去,100米以上的石材幕墙已经大量建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为成熟的技术。JGJ133规范新版本,将适用于所有高度的花岗石幕墙和100米以下的非花岗石幕墙。JGJ133新版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已经不受高度的限制,但是高度超过100米要用花岗石面板:
四、条文的“必须、应、宜、可”。
规范用词:
比如:必须吃饭。应按时吃饭。宜吃米饭、馒头。可吃面包、汉堡。
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为例,深入探讨对“宜”字的理解: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有关条文中也同样明确要求“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其中就末端保护和线路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则,
另外条款里,同样明确在某些场所“应安装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具体规定。这些都是强制性的规定。
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对是否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以“宜”安装来表示的。所谓“宜”安装,按着规范里用词说明指出:表示允许也稍有选择。也就是说可以安装,也可以不安装。
怎样理解“宜”字的含意,把握好“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应用呢?
随着祖国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电量大为增加,相应地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则居高而不下,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综合考察我国发生火灾的趋势,故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非常迫切的、必要的。
再说,若是我们把低压配电系统中的尚未造成火灾发生的隐患,事先有效地通过对漏电、温度的异常变化以及它们可能引起的火灾进行预报、监控,大大地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避免损失不是比减少损失的效果更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