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违法
采矿及生产加工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全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采矿用地和采矿行为,进一步保护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在全区范围内整治非法违法采矿及生产加工行为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采矿活动和破坏性采矿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购、贮存、买卖、运输、使用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及非法生产加工矿产资源行为,同时拆除在非法采矿及非法生产加工区域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开采,加工设备。
三、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及生产加工矿产资源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依法没收采出(或加工)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没收其专门用于开采、加工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罚款;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点整治对象有两类,分别为:非法违法开采页岩、片石、建筑用砂岩和非法占地挖山、挖土、洗沙的企业及个人及非法生产加工的砖瓦窑、滑石窑、石灰窑、搅拌站、石材加工场。
五、凡查实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居)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七、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保证此次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加强曝光力度,由宣传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专题报道,发动群众,加强舆论监督。
特此通告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1 月 10 日
201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