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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雇佣的工人工作受伤,石材企业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01-12 08:40 浏览:48573 评论:0 发布:石材法学苑   
核心摘要:当前,很多石材企业将除了质检、仓管等少数工序外的大部分工序实行劳务外包,如手加工、切边、打磨、刷胶等工序。因为石材行业里有些工序对人员综合素质要求不高,且存在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企业如果自行招聘上述员工进行培训,管理成本则为较高,所以劳务外包作为一种降低用工成本、有效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的模

当前,很多石材企业将除了质检、仓管等少数工序外的大部分工序实行劳务外包,如手加工、切边、打磨、刷胶等工序。因为石材行业里有些工序对人员综合素质要求不高,且存在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企业如果自行招聘上述员工进行培训,管理成本则为较高,所以劳务外包作为一种降低用工成本、有效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的模式一直被石材企业采用。

如果包头雇佣的工人工作受伤,石材企业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答应是要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如果被法院认定为企业与受伤工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很有可能引发其他劳动争议权利义务纠纷,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另外,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的规定,如果有上述情形的话,被派遣员工工作受到损害,企业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冉某某向晋江市某石业公司承包石材的磨光项目并签订《承包合同书》,由冉某某组织工人在某公司车间按照某公司承接的加工单进行磨光加工,按照完成的加工量领取报酬。而后,冉某某在公司车间磨路沿石时,右下肢不慎被路沿石材砸伤,经冉某某申请,晋江市人社局认定冉某某伤情为工伤。某公司不服该决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认定,复议机关维持该认定。某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撤销认定的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冉某某等证人的调查笔录、下料单、现金支出凭证和详细账单、承包合同书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印证冉某某承包上诉人公司的磨光组业务,冉某某需要在上诉人公司进行磨光加工并接受上诉人的管理,冉井发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闽05行终145号

案例二
2012年7月11日,上海津照公司与恒兆劳务服务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津照公司将汽车零件加工的劳务外包给恒兆公司。2012年7月2日,黄苏余和恒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黄苏余同意根据恒兆公司劳务外包合同之相关内容,接受恒兆公司安排至津照公司从事冲压岗位。津照公司和恒兆公司均未为黄苏余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13年5月4日,黄苏余在工作时右手中指不慎受伤。2013年5月6日,恒兆公司向原告津照公司出具《委托书》,大致内容:“我公司员工黄苏余在2013年5月4日发生工伤,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伤,因我司管理人员都在杭州,无法正常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现委托津照公司前去办理。”2013年7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黄苏余于2013年5月4日发生的事故为工伤。而后上海市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黄苏余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2014年1月13日,黄苏余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津照公司、黄苏余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津照公司认为黄苏余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理赔的责任应由恒兆公司承担,请求判令津照公司无须赔偿;黄苏余请求判令恒兆公司和津照公司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津照公司与恒兆公司签订过《劳务外包合同》,黄苏余与恒兆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劳务外包合同》名为劳务外包合同,实为劳务派遣协议,恒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黄苏余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黄苏余发生工伤后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恒兆公司和津照公司应当连带承担相应的替代支付责任。因此判决恒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津照公司对上述四项判决中恒兆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恒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实质是劳务派遣关系,而非名义上的劳务外包关系。因恒兆公司未依法为黄苏余缴纳工伤保险,故应当承担支付黄苏余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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