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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岭限制开发区将不再新设探采矿权,现有矿权将逐步退出!

2018-01-05 10:10 浏览:48527 评论:0 发布:陕西日报   
核心摘要:1月2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我省将从严控制秦岭限制开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今后,秦岭限制开发区原则上不再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现有的矿业权也将有序退出。据了解,为了加大对秦岭的保护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

1月2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我省将从严控制秦岭限制开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今后,秦岭限制开发区原则上不再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现有的矿业权也将有序退出。

据了解,为了加大对秦岭的保护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联合发布了《加强秦岭限制开发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强调,我省将从严控制秦岭限制开发区矿产资源现有勘查开采活动,按照“分类处置,逐步退出”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区内现有矿业权有序退出。秦岭限制开发区内现有探矿权一律停止勘查活动,不再办理延续手续。现有采矿权平面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内(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水产种质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存在重叠关系的,停止开采活动,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同时,《通知》还对秦岭限制开发区内的地下开采矿山行为进行了约束。对矿体在1500米以下,坑口在1500米以上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对现有坑口位置和生产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并调整到海拔1500米以下,调整期限不超过三年。调整期限内,对有效期满、符合条件的采矿权可予以延续;三年期满,仍未调整到位的,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对地下开采矿山的矿体在1500米以上的,按照“谁开发,谁治理”和“引入第三方治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在此期间,采矿权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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