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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一石企拒缴环保罚款,法院"零容忍"强制执行

2017-12-30 10:30 浏览:48504 评论:0 发布:招远环保   
核心摘要:一、案起2016年6月14日,招远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圣丰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建设锯泥贮存的设施、场所,随意堆放锯泥污染环境。该企业负责人不仅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甚至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上签字。在集体研究该案处罚幅度时,综合考量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拒

 一、案起

2016年6月14日,招远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圣丰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建设锯泥贮存的设施、场所,随意堆放锯泥污染环境。该企业负责人不仅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甚至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上签字。

在集体研究该案处罚幅度时,综合考量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执法、拒绝整改等情节,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八万元人民币。

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企业负责人王某拒不签收,执法人员当即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并留下影音资料,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招远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决定书时企业负责人王某仍然拒签,执法人员依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该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也未如期缴纳罚款,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招远市环保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督促其履行罚款八万元,对未按时缴纳罚款的行为加处罚款人民币八万元,共计人民币十六万元。当事人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鉴于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环保局于2017年3月6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

招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院长亲自调度,立案庭、行政庭、执行局各部门统筹谋划,精心组织,依法推进。立案庭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及时对案卷材料进行梳理审查;行政庭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层层审理,并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现场听取双方意见。

执行听证会定于2017年3月底执行,企业负责人王某指使女儿去法院谎称自己在外地出差,申请延期一个月举行听证会。精明盘算的王某利用这一档期到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变更手续,将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进行了变更,企图通过变更营业执照逃避执行。

在4月底召开的执行听证会上,原招远市圣丰石材厂负责人王某及其女儿作为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王某现场否认收到听证告知书的事实,直到法院当场播放了留置送达文书的视频资料后,才不再继续狡辩掩盖事实。

经法院多方详细调查核实,招远市圣丰石材厂变更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事实确凿。2017年5月,招远市环保局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申请被执行人变更为新更名的石材厂。

2017年6月,招远市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处罚裁定书,认为招远市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定作出后,企业仍未自觉履行。案件如期到达执行局后,执行局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该案强制执行事宜。执行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协调,但事情并不顺利,被执行人以无力缴纳罚款为由多次拒缴。

2017年11月20日,执行局邀请环保局相关执法人员一同来到该石材厂,面对执行法官的到来,被执行人仍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妄图蒙混过关。 执行法官态度坚决,对负责人王某做了大量释法工作,并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后果告知了:环保问题是民生问题、热点问题、敏感问题,拒不履行处罚裁定,法院将采取扣押、拍卖机器设备、拘留企业负责人等强制措施。当场给企业下达了缴款最后期限,企业承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罚款十六万元的义务。最终该企业如期全额给付了执行款,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执行。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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