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深化绿色矿山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的绿色矿山建设新体系,全力打造浙江绿色矿山建设升级版。
浙江六部门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矿山必须根据不同矿种的行业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从“应建必建”向“全面建设”转变。
1.对新建矿山,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正式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并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建设名录库。
2.对在采矿山,原来已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矿山企业,完成核查工作,将直接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原来已命名的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必须在2018年底前通过核查,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原来已命名的市县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必须在2019年底前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其他在采矿山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所有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可享受用矿、用地和财税等有关激励政策。
为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绿色矿山建设监管机制,浙江六部门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新建矿山企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矿山企业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以及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完成后质量有所下降的矿山企业,要督促企业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后第三方评估还不合格的,从名录库中除名,并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矿山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列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采矿权登记审批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浙江六部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矿山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绿色矿山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在信贷规模配置、资金定价、创新产品试点、审批效率提升等方面给予绿色矿山建设项目适当的政策倾斜。加强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绿色矿山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绿色矿山名录库信息共享机制,增进信息互联共享,共同支持绿色矿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