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通 告
灌政通〔2017〕5号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保护好矿山生态环境,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生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黑白根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进行采挖、破坏或买卖。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进行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在2017年11月15日前必须自行拆除和撤离非法开采区内的设施和设备,逾期未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非法开采方自行承担。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后,县人民政府将对私自接电、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不得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的土地及其他土地上(耕地、林地等)擅自进行采挖、贮存矿产资源。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林地、耕地等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贮存和加工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如有违反,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为非法开采提供电力、运输、机械设备和民爆物品。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对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和对本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存在失职、渎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拒绝、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法开采、收购、加工、销售矿产品等违法行为,如实举报非法采矿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举报电话:0773-4215996(县纪委监察局)、0773-4212196(县国土资源局)、0773-4216601(县安监局)0773-4212298(县环保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灌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