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材资源丰富,现今在国内基本都有石材矿山的开采,产品种类可以满足国内外各大石材建筑装饰的需求。矿山的分类有很多种,根据材质的不同分类有大理石矿山,花岗岩矿山,玉石矿山等等。花岗岩主要集中在山东、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五省;大理石资源亦遍及全国各地,种类多达400余种。
下面我们将从国内石材矿山开采企业的角度,详细分析一下现行的税收政策和存在的风险~
税收优惠
资源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针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该公告指明: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应当区分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地方的税收政策针对国内石材矿山企业亦有规定,如《思南县规范和促进石材产业发展》第九条规定了税费奖励政策(税费指国税、地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
风险提示
程序风险:新时期企业经历“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新的规定,加之新的税收政策不断出现,税收申报、缴纳等程序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程序、时间和相关资料及时处理,否则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结算方式涉税风险: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与合同中结算方式相关,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也许还未收到客户的款项就要缴纳增值税。税法对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分别规定如下: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货款或者凭据时;采取预收款项的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商品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情形,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因此结算方式的约定对企业税收风险的影响很大。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更加严格,违法后果也更严重。我国《刑法》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就多达五项,涵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种犯罪行为,面临的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