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兰店区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辽宁以来,我区矿山开采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无组织排放、植被破坏等矿区周围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投诉较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为目标,以矿山开采、石材加工企业为重点,采取综合治理等办法,对一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开展整顿和实施关闭。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安全、电力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2.坚持综合治理。对一些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石材加工企业进行整治关闭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进行综合整治。
3.坚持行政性整治关闭与市场淘汰相结合。综合整治关闭工作由政府领导,在进行行政性综合整治关闭的同时,还要运用市场机制使一些生存困难的矿山、石材加工企业逐步退出。
二、工作目标
(一)从现在起到2017年底,对全区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实行拉网式整治,对行政审批手续不齐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列入整治和关闭范围。
(二)从2018年起,对经6个月整改仍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污染严重、行政审批手续无法进行补办补齐的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列入关闭名单。
(三)通过2—3年的努力,使全区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污染严重、行政审批手续不齐的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基本予以关闭。
三、职责分工
(一)区国土分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等负责核实矿山企业采矿许可手续,对采矿许可审批缺失、未能按时进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明确治理整顿措施并监督落实;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进行依规处理。核实石材加工企业用地审批手续;对违法用地的石材加工企业,依规查处。
(二)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负责核实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环保审批手续;确定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名单;对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无组织排放提出整顿措施并监督落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规处理;对需整治的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责令停产。
(三)区林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根据矿山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负责核实矿山企业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确定位于生态公益林区内矿山企业名单。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开采的矿山企业或个人责令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负责确定位于非饮用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的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名单;对不符合水土保持的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责令停产并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规处理。
(四)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负责核实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的安监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责令停产并强化整治;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规处理。
(五)区公安分局要依据职责对治理整治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规处理;严把爆破物品供应审批关。
(六)区供电公司严把电力供应关,对需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石材加工厂配合区政府暂停生产用电。
(七)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并结合当地的情况及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区委、区政府责成由区国土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参与。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二)认真履职。各职责部门要认真对照自身法定职责,照单认领,拿出整改方案上报区政府。做到查找问题到位,整治措施到位,整改标准到位,保证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三)今年年底前,各职能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提出关闭的企业名单于12月20日前一并上报区国土分局,由区国土分局汇总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研究决定关闭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