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全县大气环境和生态环境,推动雕塑石材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全县雕塑石材企业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雕塑石材企业占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法占地的,予以拆除。
二、雕塑石材企业要实行车间封闭式生产,包括产品的切割、雕刻、打磨及喷砂倒模、铸造等。禁止露天生产加工,禁止粉尘和有害化学气体露天直接排放。
四、雕塑石材企业生产加工车间要安装除尘、降噪设备,车间除尘率和有害气体排放必须达标。禁止超标排放,降低噪声污染。环保排放不达标的生产加工车间禁止投入使用。
五、雕塑石材加工生产设备、工具必须加装干雾、喷淋等降尘、抑尘装置。禁止使用直排式电动切割、打磨工具。
六、雕塑石材加工原材料和产品要有序堆放,废渣、废料要及时处理,运输易扬尘物料须实施喷淋、苫盖、密闭等措施,禁止乱扔乱放,污染环境。
七、雕塑石材生产加工用水必须循环使用,禁止外排。锯底泥、循环水内沉积物及时清理,分类定点堆放,苫布覆盖。禁止偷排乱倒。
八、雕塑石材企业的车间、厂区和厂区外连接道路要进行硬化,对生产经营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产品展示区、生产区、办公区等绿化美化,定时清水清扫,厂区无扬尘,保持干净整洁。
九、雕塑石材企业要建围墙实行封闭化生产经营,禁止占道、占排水沟、占绿化带等公共设施生产经营。
十、雕塑石材企业必须依法持证生产,按规定接受审核,不按规定接受审核或弄虚作假的,予以关停取缔。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雕塑石材企业环保治理情况进行核查,凡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产品、清设备“三清”措施,予以取缔。
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阻挠、抗拒整治工作,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