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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采购过程中的废标

2012-06-11 10:36 浏览:85448 评论:0 发布:139石材网   
核心摘要:废标是相伴政府采购工作的必然事物,有采购行为就可能有废标,这一点不容否认。出现了废标情况,一方面说明了采购当事人准备工作不充分,遭受外界干扰成份多,浪费了采购资源;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维护,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对采购人或供应商不法行为的有力回击。
废标是相伴政府采购工作的必然事物,有采购行为就可能有废标,这一点不容否认。出现了废标情况,一方面说明了采购当事人准备工作不充分,遭受外界干扰成份多,浪费了采购资源;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维护,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对采购人或供应商不法行为的有力回击。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废标,不轻言废标而敢于废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案例:某单位采购石材,石材选取维尔士白麻、银麻石、珍珠蓝,辅材为英国红棕、树桂冰花、黑金砂,要求供应商按照三种石材分别进行报价(石材报价中包含辅材价格),按照采购单位要求,评分办法规定先从三种石材中分别选定最好一家,总共三个候选人参与下一轮评标,再按性价比原则选定中标单位。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提出的提前开标请求未被采购中心采纳,又提出的让本单位领导有自由裁量权的建议也被否决,采购单位主观性的定标要求被规范化纳入评分办法具体细节中,以便尽量减少主观因素与人为干扰。有5家供应商参与开标,报价结果为:1、维系士白麻:134.65万元、144.94万元、109.11万元、86.85万元69.4万元;2、银麻石:161.85万元、138.54万元、157.11万元、93.25万元、85.4万元;3、珍珠蓝:126.65万元、122.54万元、132.79万元、84.45万元、79万。采购单位预算为70万元。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原则性的问题,经过激烈讨论,公证处、采购办、采购中心就相关问题分别表明立场,结论是此次招标结果为废标。理由为“二家供应商未能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一家单位资质未达到标书要求,另二家投标人报价远远高出采购预算”。

案例分析

  自始至终存在着自由裁量与规范操作两股力量之间的较量。标书上明确要求合格投标人注册资金为500万人民币(含500万元),要提供企业enterprise/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业绩证明及合同复印件材料,在“业绩证明及合同复印件材料”后括号内特别注明“开标现场验原件”字样,借此有些评委认为标书只是规定验合同复印件原件,这句话听起来就很矛盾,也很荒唐,合同复印件就是“复印件”,不可能还存在什么原件,此借口不攻自破;标书上注明“投标企业enterprise/的相关资质资信证明材料,业绩详细清单等材料原件必须在投标时交政府采购中心”,个别评委据此又认为标书未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显然是说不通的,有评委强硬指出没有营业执照原件显然就没有投标资格,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工商部门盖章才有效。甚至个别评委提出报价最低的两家企业enterprise/虽然资质证明材料未提供,评分时可以不考虑资质分,评出中标人后再搞资格后审,这种提法遭到大部分评委、公证处、采购办、采购中心的反对。评标过程中的一些不和谐之音值得深思,如遇到评委分歧意见多时怎么办?实践中可以实行评委投票表决制,但假如评委表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违背采购法原则,采购中心有否决权吗?这是实际工作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这里存在着正确抉择与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公平,为了采购事业健康发展,采购中心要勇于承担责任,遏制来自采购人与部分评委的主观意愿。此标评标虽有些反复,但评标结果还是正常的,废标一定程度上延长了采购人需求时限,但也是确保公平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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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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