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教训
一、慎对价格欺诈行为。投标人最低报价与采购人70万元的预算价格十分接近,却又提供不出营业执照原件,辩称资质原件在别的开标现场用,那我们的疑问是,既然都知道开标时提供资质原件的重要性,那么为什么不能带到此现场来呢?明显有漏洞,不能排除采购人与供应商预先沟通,甚至拉拢个别评委协助其完成心愿的倾向。皮包公司中标后不能准确履约,受害的还是采购人自己。采购人预算不能凭空而定,或者以一家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为参考,要博采众长,多作调查研究。被废标的能够提供资质原件的2家单位报价较高,超出预算一倍多,这个价格是否合理,也值得深入调查,那么采购人的预算价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假如采购人扮演了不光彩角色,其预算欺诈行为既愚弄了采购中心,浪费了宝贵的采购资源,同时对遵纪守法的投标人来说存在极大的不公平,会扰乱政府采购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不得盲从采购人要求。案例中,采购人对废标态度截然相反,说明了什么?不排除有采购人借采购程序搞形式采购之嫌,采购中心是规范政府采购的中坚力量,要按采购规律办事,原则与小节都要重视。实际工作中针对采购人提出的提前开标、改变配置、歧视性条款、评分办法制作主观成份大、领导企图干涉评标结果等情况,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法,积极宣传,耐心解释。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基本步入正规,成为规范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各方认可,堵塞了“漏洞”,此时此刻,总会有些心存杂念的采购人行为“怪异”,内心深处“不服输”。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正常采购,给人以公正操作的外在印象,另一方面又想按自己意愿暗箱操作,于是就开始动脑筋想办法了:如先期考察时带上采购办人员,以便下达采购计划时对已有利,让其按自己的意愿确定采购方式与采购时限;又如采购人选定一家供应商作为参照系,按照其能提供的技术要求量体裁衣,供应商与采购人合谋“愚弄”采购中心;采购人还可以抓住制作标书与评分办法之机,给“心爱”的供应商指点迷津,评标时与熟悉的评委私下交易,而一旦中标结果出乎意料,就搞起了拒绝签字的“把戏”,这些人为因素严重搅乱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氛围,使得采购工作变得复杂了。然而越是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环境下,采购中心越要把握好自己,迎合采购人膨胀的欲望是没有出路的,这样只能使自己越陷越深,最终成为“不规范操作行为”的替罪羊,采购中心只有秉公执法,敢于得罪人,坚持原则,才能使采购质量与效率得到提高,机构得到壮大,形象得到提升,才能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大发展。当然从个人前途来看,有可能给仕途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但是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却脉络清晰了,这点更重要。
三、废标理由要充分,要见得了阳光。对采购中心来说,废标不是逃避责任,而是根据法律与标书的规定履行神圣职责。当然废标要由评委作出,但是遇到评委分歧意见较大,表决结果使得该废的标依然带病评定,此刻,现场监管部门与采购中心就要站出了讲话了。采购中心授权评委定标,并不是让评委随心所欲,既是授权者就应该有权对被授权人明显错误之处提出异议,让评委充分考虑,这也是对评委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千万不要以为法律赋予了评委独立评标权,采购机构就不能越雷池半步。采购中心可以通过解释标书条款,评分细则等措施,让评委认识到自己的倾向意见站不住脚,对于拒不改正的应由采购中心收回授权,当然这情况仅发生在评委受不确定因素控制,而发生严重的指鹿为马现象时。监督者应从程序合法性角度提醒评委规范工作。废标要符合法定程序,明显资格不全者或没有资质者立即可废,而对于超出了采购人预算情况就要慎重,要充分了解采购人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时可以请技术监督、物价、工商等部门进行汇审,确认预算准确后方可操作,防止采购人借超出预算之名乱用法律赋予的否决权,达到暗箱操作的,同时废标理由要当场公布,及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任何问题,让阳光操作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