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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堆场切不可使用农用耕地 违法!

2016-09-06 08:47 浏览:97282 评论:0 发布:胶东在线   
核心摘要:1999年起,龙口市某村的于某在该镇经营一家石材厂。2011年4月至2015年5月,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其租用的村集体土地,擅自改

1999年起,龙口市某村的于某在该镇经营一家石材厂。2011年4月至2015年5月,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其租用的村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原有农用地用途,用于堆放石材。2015年7月16日,经烟台国土资源局鉴定:于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为15.95亩、耕地0.42亩,合计16.37亩,目前情况无法耕种,属于耕地严重破坏。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该村因填海修了一条专用道,导致周边的村民不便耕种,而于某所租用的农用地,均是大陈家村的十几户村民主动上门协商,又经过村委牵头,才将该片土地租给了于某。于某承包后,就将该片土地回收利用,作为自己石材厂的原料储备基地。本案受理后,办案检察官经过勘查现场,认为如果只是将案件诉之于法院,最终是一纸判决,被占用的土地仍然荒废,执法的社会效果无从体现。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督促土地复垦利用,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办案检察官通过向国土资源局咨询,得知被毁的土地具备复垦条件,但当事人却抱有宁可多交罚金也不愿复垦的心态。办案检察官多次走访,先让于某了解到农用地属集体所有,未经国家管理机关和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用,也不得改作他用,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告知于某,积极的认罪悔罪将要作为案件处理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量,而是否积极复垦土地、土地复垦情况是否达到耕种条件则是考量嫌疑人是否真心悔罪的重要依据。在办案检察官的督促协调下,于某自愿将所占土地全部清出,并积极复垦。期间,办案检察官协同公安、国土资源局多次到现场查看并督促复垦。2016年6月2日,经龙口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查,非法占用的土地已全部复垦完毕,且复耕土地已达到耕种条件。

  鉴于于某实施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复垦的情况,龙口市检察院于2016年7月7日,对本案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邀请办案机关和村委公开对于某作出不起诉宣告。该案审结后,龙口市检察院受理的另外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纷纷积极复垦,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近日,于某为公诉科干警送来一副绣有“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感谢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表示自己的石材厂一定会合规合法经营,继续为龙口乡村经济建设出一份力,做一名知法懂法的合格乡村企业家。 

原标题:租来村土地用来堆放石材 国土资源局:破坏耕地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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