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6〕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建筑用石加工行业清理整顿和
规范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实现省会西部绿色发展,促进资源整合、规模生产和产业聚集,推进全市建筑用石加工行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城乡规划法》、《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GB50897-201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等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建筑用石加工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必要性
我市建筑用石加工行业依托全市石材资源优势,主要分布于西部山区,形成了以建筑板材为主、装饰和园艺石材为辅的产业集群,其中:已具规模的石材产业集群集中于平山县的东回舍、苏家庄、小觉和古月镇,灵寿县的灵寿镇、三圣院、慈峪和岔头,新乐市的正莫镇,井陉县的辛庄乡和威州镇。2014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产量达到500万平方米,为解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山区农民脱贫和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天然石材产品属于“绿色建材”,在我市西部山区得以快速发展,但是建筑用石加工行业的“小、散、乱”、“路边店”等产业布局混乱现象严重,建筑用石加工企业污水、粉尘、固体废弃物、噪音等污染物控制和排放违规问题普遍存在。特别是西部山区作为我市西部重要的生态屏障,处于省会上风上水的位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建筑用石加工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全市建筑用石加工行业的档次和水平,为实现我市转型升级、跨越赶超、绿色崛起,建设幸福石家庄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筑用石加工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范围和时限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于建筑、筑路、墓地及其他用途的大理石板、花岗岩等石材的切割、成形和修饰活动的石材加工、销售的所有企业或加工户。
(二)整治时限。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对全市建筑用石加工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依次开展摸底调查、集中清理和整顿,按期关闭、取缔和规范管理入园区等工作。
1.2016年6月30日前,采取边摸底边排查等措施,取缔和关闭所有无任何手续、私自建设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和项目。
2.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要交通干线(高速、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城镇居民区、环境敏感区等区域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和项目整顿治理工作。
三、建筑用石加工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优化建筑用石加工产业布局
1.清理和取缔所有无任何手续、私自建设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和项目;对非法生产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加工户),依据违法情况,分别由国土、环保、安监、质检、工商等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取缔。
2.整顿主要交通干线(高速、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城镇居民区、环境敏感区等区域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和项目,以上区域原则上不再保留建筑用石加工产业。
3.所有企业和项目进入石材园区生产经营,高标准规范建筑用石加工业的管理,实行增量控制,存量优化。依托全市石材资源自然形成状况、建筑用石加工产业分布情况和实际规模,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规范现有石材园区,在远离县城主城区、名胜古迹和环境敏感区域,规划和建设1-2个石材产业园区,形成特色鲜明的集专业化加工、物流交易、服务为一体的集散中心,同时具备园艺石材、观赏石集散交易的功能。
4.市、县两级投资主管部门停止对石材产业园区以外区域建筑用石加工行业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
(二)提高建筑用石加工业相关标准
1.设备和工艺。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应具有与石材加工规模相匹配的金刚石圆盘锯或金刚砂锯,抛光、切边及给排水、收尘等主、辅助设备,并按照各种设备安装使用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制定完善生产设备操作规程和设备检查保养制度,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石材加工设备和生产工艺。
2.环境保护。建筑用石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环节必须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建设必要的收尘、降噪等环保设施,实现无尘、降噪加工和生产;强化污水回收处理系统、水资源再生利用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建设,确保沉积石粉、石渣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率达到100%,生产用水实现内部循环再生利用,严禁外排;对产品除锈、除斑、清洗、漂白、石胶等使用的化工产品产生废弃液体,必须采用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随意倾倒掩埋的行为,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园区要严格控制污染源,加强环境保护,创建文明生态产业。
3.质量标准。建筑用石加工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基本配备干燥水饱和、弯曲强度、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镜面光泽度等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质检部门质量监督和管理,以质量求生存,以品质赢市场。装饰石材放射性核素限量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标准要求;天然花岗石装饰石材质量符合《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2009)标准要求;天然大理石(石灰石)装饰石材质量符合《天然石灰石建筑板材》(GB/T23453-2009)标准要求。
4.技术创新。鼓励建筑用石加工企业与省内外高等专业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薄型材、异性材和工艺品等石材新产品,开拓石材产品市场,提高石材加工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石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5.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加强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为员工配备防尘、防噪声用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石材产业园区管理
1.石材产业园区的建设。石材产业园区选址需符合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所划定的允许建设用地区内。园区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边建设边完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化厂房建设,参与石材产业园区的管理。
2.进入园区管理。产业园区以外合法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原则上按异地技改项目的要求,搬迁至石材产业园区聚集发展。新建石材项目进入石材产业园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的规划布局。严禁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供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严格按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3.入园激励政策。全市现有合法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入驻石材产业园区的,可优先配置生产要素,并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鼓励新增规模以上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入园建设,并优先配置资源,可优先享受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4.行业退出机制。进入石材产业园区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应遵循园区管理规定和市场法则,对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经营不善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实行有序退出。
四、加强对建筑用石加工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要按照“清理、整顿、规范同步进行”的原则,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建筑用石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建筑用石加工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及现有合法企业的入园与管理,积极引导建筑用石加工企业进入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建筑用石加工行业规范管理和转型发展。西部山区建筑用石加工行业比较集中的县(区),要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形成工作合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投资管理、资源开采与保护、土地供应、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品牌创建、信贷融资等方面为建筑用石加工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市工信局要加大协调督导力度,积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建筑用石加工业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目标。
3.严格执法检查。市、县两级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大对建筑用石加工行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在矿山开采、石料运输、石材加工生产、环保设施、石材产品质量、原料和产成品存放等各个环节,实施无缝隙监督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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