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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软条款信用证

2012-05-21 16:12 浏览:85477 评论:0 发布:贸易论坛   
核心摘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

如果客户开信用证中有条款规定,议付要提供的文件除提单、装箱单及发票外,还要有客户签名的品质检验证明,通常此类信用证被称为“软条款信用证”,对待这种信用证应采取谨慎的态度。要求出具由买方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就是其中一种。如果信用证中罗列了这些条款,出口商在出货时就有可能陷入被动局面。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签署所需品质检验证明,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签了字,有时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

类似的条款还有“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等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这些条款有些不仅影响了出口公司的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些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

出口企业在谈判阶段即签约前最好不要同意外商的这种要求,要力争客户同意由中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这样不但可以方便出口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出口商自己手中。

另一方面,在业务运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如下的问题:首先要认真审证。发现问题后要及时通过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修改或删除这些“软条款”,以便于出口商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而不要等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时或者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出口企业就陷入了被动局面。其次在出口销售合同中商定好外商应从世界一流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这样出口企业的风险会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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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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