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胡生财至被害人鄢某的石材店向鄢某借几块黑金花大理石未果。次日凌晨1时许,胡生财叫醒被告人黄得友,二人窜至被害人鄢某的石材店门口将一块黑金花大理石折断后各背半块至胡生财的石材店内,后二人又推一部斗车至被害人鄢某的石材店门口将两块黑金花大理石折断后推回胡生财的石材店内。经价格鉴定:被盗黑金花大理石价值共计人民币2024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生财、黄得友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鄢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鄢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生财、黄得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生财系主犯;被告人黄得友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