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及石材加工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都必须为其全部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参保工伤保险。企业必须提交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凡不能提交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证明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通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3%、矿山企业可按上年矿产值的0.3%、石材加工企业可按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的0.3%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的,可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