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花岗岩石材、陶瓷产品等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销售时附带检测报告,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省环保厅厅长王成文介绍,2004年至今,我省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以20%的速度在增长,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单位增幅达27%。特别是“十二五”期间,随着核能利用技术的快速发展,我省核燃料生产企业迅速扩大规模。除工业、农业、科研等行业外,高铁、机场、高速公路、进出口口岸的安检以及各级医院的放射诊断治疗设施设备更是应用广泛。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环保部门批准。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放射性污染物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后,方能从事相关活动。关停、破产企业的放射性同位素应由具备资质的收贮单位收贮,处置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花岗岩石材、陶瓷产品,或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尾矿等制造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销售时应附检测报告。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