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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岑溪市花岗岩废料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2014-02-27 10:24 浏览:85082 评论:1 发布:139石材网   
核心摘要:市内各有关单位、业主:市人民政府拟出台《岑溪市花岗岩废料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岑溪市花岗岩废料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
市内各有关单位、业主:
市人民政府拟出台《岑溪市花岗岩废料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岑溪市花岗岩废料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如有意见请于9月30日前将意见发至邮箱zf2468@126.com。
附件:岑溪市花岗岩废料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岑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9月22日





附件:

岑溪市花岗岩废料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我市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管理的秩序,有效遏制强买强卖、哄抬废料价格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价格法、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岑溪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花岗岩废料的买卖、运输及加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花岗岩废料是指取得合法手续的饰面用花岗岩矿山企业,在开采花岗岩荒料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废渣以及原囤积在尾矿坝的花岗岩废石、废渣等原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解决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管理中的问题。发改、工信、住建、国土、环保、水电、安监、财政、工商、税务、公安、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取得合法手续开采、利用花岗岩废料的,按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处理。
第六条:采矿许可证已过期、采矿权已灭失的矿山企业,其原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废渣等原料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买卖、运输。否则按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论处。
第七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花岗岩企业,回收利用囤积在尾矿坝的花岗岩废石、废渣,需要进行开采利用设计,经安监、环保部门的批准同意,并报国土部门备案。
第八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花岗岩企业,回收利用囤积在尾矿坝的花岗岩废石、废渣,需要重新修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
第九条:运输花岗岩废料,应当办理《花岗岩废料准运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办《花岗岩废料准运证》:
(一)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运输自采自用花岗岩废料的;
(二)道路、桥梁等基础工程建设以及单位或个人建房等因建设需要使用花岗岩建筑用石的(块石体积不得大于0.2立方米)。并经国土等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条:申请领取《花岗岩废料准运证》,应当向国土等部门提出,并提交下面资料:
(一)申请表;
(二)车辆获得从事运输花岗岩废料资格;
(三)《采矿许可证》或采矿权人出具的销售证明;
(四)购销合同。
第十一条:工商、公安、国土、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花岗岩废料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花岗岩废料市场价格,损害矿山企业或者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花岗岩废料价格,推动花岗岩废料价格超出指导价格过高上涨的;
(三)强买强卖、采取囤积花岗岩废料的手段操纵花岗岩废料市场价格,哄抬花岗岩废料价格的。
第十三条: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花岗岩废料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哄抬花岗岩废料价格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从事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的企业必须入园经营。并应该具备和完善各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环境评估、排污许可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十五条:花岗岩企业在挖掘废料场的花岗岩废料时,应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接受安监部门监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同时,严格按照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十六条:从事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应当依法缴纳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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