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理石的放射性检测,我国的国家标准有明确而且严格的规定。
1.大理石放射性检测指标——远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A类标准
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中,包括大理石在内的装饰装修材料被划分为A、B、C三类,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内照射指数)≤1.0和Iγ(外照射指数)≤1.3要求的为A类,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不满足A类标准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和Iγ≤1.9要求的为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包括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办公楼、宾馆等)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Iγ≤2.8要求的为C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据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近10年对市场上常用的100余种国产和进口的大理石样品进行的放射性检验结果显示,所有被检大理石样品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平均为0.02,仅为国家标准A类指标的1/50,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其数值远优于其他现在通用的装饰材料。
2.现行大理石产品标准——不要求检测放射性
因为大理石产品不存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放射性问题,所以在我国现行的大理石产品标准《天然大理石荒料》(JC/T 202-2011)和《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GB/T 19766-2005)中,均没有强制检测大理石产品放射性的要求,说明其无需检测。
3.进出口大理石产品——不要求检测放射性
2009年以前,进口大理石在入境时必须要进行强制性的放射性检测。在中国石材协会的多方呼吁和推动下,2008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2009年)》,明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大理石及其相关产品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即大理石不再进行放射性强制检验。
4.装饰装修工程应用——不要求检测大理石产品放射性
在建筑装饰工程领域涉及建材产品放射性检验的两个相关标准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没有要求检测大理石放射性的内容。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中,曾要求检测“石材”的放射性,其中包含大理石和花岗石,造成了在各种工程中对大理石验收标准执行上的不一致。2012年,住建部采纳了中国石材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对该标准中材料放射性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大理石不需出具放射性检测报告。
从上述各项标准中关于大理石放射性的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和行业层面均有明确定论:大理石产品无任何影响人体健康的放射性危害。白皮书也希望此次的“正本清源”能引导人们走出误区,促进大理石在家庭装修中能有更广泛的应用。
这里说的大理石不包括花岗岩等其他天然石材,如需要了解大理石与花岗岩等其他天然石材的区别可以访问http://www.stone139.com/news/show-2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