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水务局获悉,针对水环境治理中遇到的突出情况,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确定了石材厂生产废水处理后排水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30mg/L的排放标准,相当于肉眼观察无杂质。
据悉,今年我市确定了重点治理中心城区30条中小河渠,年底前实现“水清、无味”的目标,金牛区、郫县境内的茅草堰、金牛四斗、桃花江等河渠因上游有大量石材厂,生产废水含杂质多,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接群众反映后,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对此进行了专项研究。石材企业生产废水是指进行石材切割打磨时,石材碎屑溶入冷却用水中呈灰白色、黏稠状的排出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石材废水的悬浮物排放标准值为70mg/L,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执行二级标准,悬浮物排放标准值为30mg/L。”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悬浮物在20mg/L以下的水体肉眼观察几乎无杂质,而40—70mg/L的水体肉眼仍可见少量杂质。
考虑到市域内水资源较短缺,绝大部分河渠环境容量不足,我市决定确定市域内石材企业生产废水悬浮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为30mg/L,即经处理后悬浮物达到30mg/L以下方可排入自然水体。砂石场、砂洗场以及搅拌站生产废水排放按此标准执行。
按照新确定的排放标准,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按此标准加大执法力度,达不到标准的石材企业(含砂石场、砂洗场、搅拌站等)须停产整改,达标排放后方可生产,否则关闭。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