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紫阳县某石材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向该石材厂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2022年3月9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中,再次发现该石材厂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向该石材厂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在法定时间内对该石材厂进行了催告履行,但该石材厂未自觉履行,遂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各加处罚款10万元。待该处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石材厂仍未自觉履行,安康市生态环境局遂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该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使法定职权,所作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2023年3月紫阳法院裁定对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法官提醒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境保护理念已成为社会共识的当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已成为我国基本国策的今天,每一名公民和每一个企业都应成为环境保护的绿色发展理念的维护者和践行者。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的法人企业,在注重企业发展和效益提升的同时,也应具备更强的环保意识,承担起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历史排水习惯、主观认知不足等原因都不能成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只有政府、社会、企业、公民都能牢固树立起环保意识,承担各自的环保责任,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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