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国家资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莱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莱州市辖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设立石材矿山采矿权的,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方案所称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方案所称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二、出让方式及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必须进入烟台市或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实行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
净采矿权是指涉及采矿权出让相关问题解决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场地、地面附着物及历史遗留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对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采矿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作业生产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撤回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三、出让程序
(一)初选矿区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步拟定出让矿区,出让矿区必须符合《莱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镇街负责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被整合原采矿权人资产等相关情况进行先期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行文上报市政府审验。
(二)现场勘验。市政府组织应急、生态环境、水务、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等部门以及属地镇街开展实地踏勘,对矿区、场地、道路等进行现场选址。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符合有关规划情况、矿业权设置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矿区设立勘验意见,盖章确认后报市政府。
(三)审批上报。市政府确认拟设矿区符合开采条件后,出具同意设立矿区意见,行文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四)净矿工作。
1.拟设矿区范围未进行过开采,按照采矿权净矿出让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拟设矿区范围已进行过开采,涉及原采矿权权利人等权益的,由属地镇街做好权属认定(矿区、场地、道路等有关土地使用、地面附着物及原采矿权权利人资产等),协调相关承包合同的终止、解除和修订,并与有关村委、原采矿权权利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退出补偿协议》签订后,按照采矿权净矿出让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3.属地镇街与竞买人签订《净矿处理协议》,由竞买人缴纳净矿处理包干费,并提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告知。
(五)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新设采矿权原则上整山体、整矿区出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核实矿区内储量,编制《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权益金评估报告》,确定拟出让矿种,评估出让收益(石材类矿山产生的废石等由属地镇街会同国有平台公司合理处置,不列入出让收益评估)。采矿权出让方案拟定后,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烟台市或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出让标底、底价。采矿权出让收益标底、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同时,做好与用地、用林(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
(六)报名及竞买人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营利法人,不接受申请人联合竞买。
2.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失信黑名单,未列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
3.竞买人应提供单位资金账户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资金证明,资金证明距挂牌起始日一个月内有效,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竞买保证金。
4.竞买人参与竞买报名前,必须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到出让矿区所在地镇街充分了解矿区相关情况和相关政策,与相关镇街签订涉及“出让范围内的有关土地使用、地面附着物及被整合的原采矿权人权益、空中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地下管网设施,进出道路、可能影响矿区生产经营的用地、水电、林业配套设施等及矿区配套的绿色建材产业园基础设施相关费用等政策处理费”的《净矿处理协议》,预付等额净矿处理包干费。
5.竞买人报名前,必须提供与属地镇街签订生效的《净矿处理协议》及净矿处理包干费预缴凭证,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报名资格确认书。
6.竞买人参与竞买报名前必须提前与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协议,承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同意绿色矿山主管部门及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核把关验收,对评审通过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严格组织实施。采矿权人作为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将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且必须于投产后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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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出让结束,竞得人通过资格审核后,与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若竞得人未通过资格审核,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资格,选择第二价高者进行资格审核并成交,依次类推,也可重新挂牌出让。
(八)办理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为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九)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竞得人按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等相关方案,备齐采矿登记要件,持营业执照原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十)公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矿业权设立情况,抄送公安、应急、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及所在镇街,并在媒体公告发布。
(十一)勘界立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属地镇街共同组织现场定点并埋设界桩。界桩标志要明显、埋设要坚固,采矿权人要定期对界桩进行维护。
(十二)后期手续办理。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步开展科技管矿、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环评验收后方可正式投产。
四、工作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报批、设立采矿权拟出让矿区;委托中介机构确认出让矿区的矿产资源储量、对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并予以确认,编制储量、开发等相关报告;与竞买人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协议;组织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绿色矿山建设协议》,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向税务部门推送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信息。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抓好露天矿山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工作,引导指导露天矿山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三)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负责审查拟出让矿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环评意见;审查拟出让矿区与水源地保护区位置关系。
(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为矿山开采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水土保持和占用林地许可等手续。
(五)市应急局:负责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且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市公安局:负责为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证等手续,维护矿业秩序和社会治安;依法处置扰乱出让秩序、阻碍出让程序等违法行为。
(七)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河道、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大坝的管理区和保护区范围,监督审查水土保持方案。
(八)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为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办理用电等手续。
(九)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拨付采矿权出让前期发生的资源储量核实、可行性研究及采矿权地质资料整理、采矿权收益金评估、公告、咨询以及其他采矿权出让所需费用。
(十)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出让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相关镇街:负责调查原矿山企业现状,初步确定拟出让矿区的数量、范围、位置;做好矿区范围涉及村庄的协调工作,负责采矿权出让前的权属认定,协调相关承包合同的终止、解除和修订,与有关村委、原采矿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负责协调空中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地下管网设施,该采矿权进出道路、可能影响矿区生产经营的用地、水电、林业配套设施等的使用权和关系;与竞买人签订《净矿处理协议》,预收/收取净矿处理包干费;对石材类矿山产生的废石进行合理处置;牵头负责涉及矿权的信访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加快黄金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牵头抓总,负责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总组织、总协调。相关镇街、部门要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紧盯“保生态、促发展、增收入”,加强配合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依法依规推动出让工作见底到位,收到成效。拟出让矿区所在镇街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采矿权出让工作。
(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创建质量。按照“矿区环境生态化、开发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严格监督矿山企业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确保开采科学有序、资源合理利用。
(三)强化地质环境保护。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严守生态红线,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要按照《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及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采矿权出让服务年限到期或矿区内资源储量开采完毕后予以退出,不再延续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需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清场,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及时履行土地复垦和恢复治理义务,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做好采矿权注销工作。政府对其遗留的资产、设施、设备、剩余资源等不予以补偿,对限期内未处置资产等视为采矿权自愿放弃,政府有权自行处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莱州市各个石材矿山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净矿工作、报名及竞买人资质条件等具体要求以出让文件为准。本方案相关内容与2020年7月1日印发的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莱政办字〔2020〕28号)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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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石材资源丰富,根据国家地质部门探测,莱州可开采石材总储存量30多亿立方米,占全国储存量的1/10,有山东白麻、樱花红、晶白玉等20多个品种。以硬度好、色泽明快和无放射性元素而著称。
2003年4月被中国石材协会正式命名为“中国石都”,依托资源优势,莱州的石材产业蓬勃发展,形成了矿山开采、板材加工、异型加工、工艺雕刻、石材交易等完善的产业体系和空前的产业规模。
全市拥有石材企业3000多家,年开采石材荒料近50万立方米,年加工板材2500万平米,雕刻品及异型石材15万余件,已形成蔚为壮观的百里石材长廊。莱州石材曾在人民大会堂、天安门广场、中国军事博物馆、北京世纪坛和亚特兰大奥运会艺术钟塔等著名建筑中展现风采。近年来,莱州石材加工和理石雕刻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大小石材加工厂、雕刻厂遍布城乡,柞村镇和夏邱镇的“石材长廊”绵延数十公里,蔚为壮观。从业人员8万多人,全市4000多名石材经纪遍布大江南北。石材产品除供应全国各地,还销往20多个国家和地区。山东莱州石材工贸基地以莱州市为中心,包括烟台、平度、威海、荣成、青岛等地区,拥有进口板材生产线8条,年产板材600万平方米。石材产业是山东建材工业的主要产业,石材出口创汇、规模工业产值、产量在全国仅次于福建,居全国第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