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被罚了!
宜兴某石材厂,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张渚某石材厂被罚10万元
宜兴张渚某石材厂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01年1月1日,经营范围为花岗石、大理石加工。
8月5日,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石材厂正在生产,厂区西南侧场地上露天堆放部分压滤后的泥浆及石材边角料,堆放处无防雨淋、防渗漏、防扬散等防护措施。
该石材厂负责人称该厂未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因疏于管理和工人操作不规范,上个月将压滤后的泥浆及石材边角料临时露天堆放在厂区空地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10月27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石材厂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山银山比不过青山绿水,环境保护要靠大家共同守护!
来源:宜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