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兴文福发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兴环罚〔2021〕07021号
兴文福发石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66J4XB8T
法定代表人: 曹新祖
地址: 兴文县太平镇万民路5号C-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8日,宜宾市兴文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兴文福发石材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兴文福发石材有限公司负责对兴文县福尚石材有限公司锯石生产车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废泥饼)转运贮存的临时堆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即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兴环罚告字〔2021〕070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川环发〔2019〕58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兴文生态环境局 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兴文县支行
户名: 四川省兴文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2249010104000523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日
【来源:宜宾市生态环境局_公示公告】
兴文县境内矿产资源初步探明查有28个矿种,其中石灰石储量100亿吨,大理石0.5亿立方米、石灰石100亿吨以上。页岩气储量丰富,被列入国家级页岩气综合利用示范区。
兴文县中国黑生产基地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太平镇苗族工业园区,新品中国黑(市场上也称:四川黑、宜宾黑),可替代目前市场上的黑石,如:蒙古黑,中国黑,福鼎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