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落实生态修复责任,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生态修复。
《管理办法》明确,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做到“谁开发、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制定矿山年度生态修复计划,依据计划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生态修复工程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
《管理办法》要求,新设立采矿权人应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已开采矿山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或完善基金账户;服务年限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矿山,在设定基金账户后,对《方案》确定的修复总投资额一次性计提,存入基金账户。服务年限在三年以上的矿山,对《方案》确定的修复总投资额可分期计提,存入基金账户,第一次计提数额不得少于总投资额的20%,余额按年度分摊;矿山关闭前一年完成全部基金计提。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基金主要用于《方案》确定的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的预防和治理、土地复垦、矿山开采影响范围定界、监测管护等生态修复工作。采矿权转让的,原采矿权人已计提的结余基金以及未履行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由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后,受让人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计提基金。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其登记权限范围内在建与生产矿山的10%。应当编制《方案》而未编制的;涉及重大变更未重新编制《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修复责任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