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罚
2020年11月21日,呼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和林格尔县石材园区没有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12月30日,呼市生态环境局对和林格尔县石材园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先告字【2020】第66号)并送达,告知该园区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该园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会后,该局于2020年02月01日举行了听证会。
2021年02月18日 ,呼市生态环境局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该园区作出行政处罚柒拾万元。
第二罚
12月18日,呼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和林格尔县石材园,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0年12月30日,呼市生态环境局对和林格尔县石材园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先告字【2020】第69号)并送达,告知该园区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该园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该局于2021年02月01日举行了听证会。
呼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该园区作出行政处罚壹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