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分局 发布日期:2021-06-11 10:21
麻城市森磊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8FK2X5
法定代表人:兰国钦
地 址:麻城市龟山镇邱家畈村
2021年5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对白鸭山矿山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对位于白鸭山矿区矿山开采项目配套建设的三级污水沉淀压榨设施进行清淤作业时,现场施工人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将工业固废倾倒至现场配套建设石粉堆放场中,而是擅自将清理的工业固废倾倒至设施旁的水沟中。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査笔录》、《调査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和相关证照等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6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分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麻城市支行营业部
户 名:麻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578157540001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
2021年6月10日
信息来源: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分局 发布日期:2021-06-11 10:20
麻城市洁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7370091XC
法定代表人:刘开阳
地 址:麻城市龟山镇杨家铺村
2021年5月1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对白鸭山矿山巡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白鸭山矿山废石堆场项目正停止整改中,但由于你公司整改不及时,加上天降大雨,第三级拦截坝直接溃坝,坝体内石泥冲入第四级拦坝并翻坝而出,因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导致大量石泥被雨水冲入下游部分农田和麻溪河,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査笔录》、《调査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和相关证照等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6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我分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麻城市支行营业部
户 名:麻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578157540001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