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分局 发布日期:2021-05-21 15:34
湖北毅博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67979W
法定代表人:商新华
地 址:麻城市中部石材产业园QZ-2号(白果辖区)
我分局于 2021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厂区院墙边徐家嘴八组低洼处擅自倾倒的尾渣未采取有效的“三防”措施,导致雨天大量流失,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8日,我分局下达的《环境监察通知书》(麻环石通[2021] 3-7 号),2021年5月8日我分局先后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5月13日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麻环法〔2021〕33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麻城市支行营业部
户 名:麻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帐 号:57815754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