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石材业不但发展,石材业渐渐的成为各大建筑装饰的不可缺少的材料之一,那么在石材交易上有时候也会出现个种问题,如,已经下了定金,但由于某种原因石材没有货可以供了等。在石材生产交易过程中,人们为了达成某种合作事实,会付部分定金来约束双方,收定金也要按照客户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订单,既是约束也是保障,保障这批货客户确定要。
那么,收多定金,没有定金,单子黄了,谁负责生产损失!
前段时间,湖北的客户王先生因为价格方面的问题就定了套石桌,开始付了2000元定金,也谈好但到那天准备去拉货的时候,厂家①说没有货,需要等等,这个时候王先生就到厂家②买了,王先生想着厂家②先把货给发给他,等厂家①把2000元定金退给他了,他再给厂家②钱。然而厂家②也不同意,结果就这样黄了。定金也没退,石桌也没有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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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例子很多,众所周知,付定金是作为一种担保的担保方式,相当于保证金,是为了约束双方的,至于单子黄了,定金能不能退,这需要双方协商,不是随便一个人能说了的算,做好自己,问心无愧就行了,相信客户能理解的。对于石材买方一定要在交易定金之前和卖方谈好。使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证。
啥叫定金?
定金的法律意义,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基本精神。
一、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0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0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0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0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作用性质
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