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份左右,又有人在苏家村东岭山,原盘玉花岗石矿第三采区与西侧相连100米矿界处进行盗采。直至2020年8月份,山体共被盗走30多万立方米左右花岗石,价值2.7亿元左右,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矿坑。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苏家村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一起30多万立方米的国有资源花岗石不翼而飞的离奇案件。
此处位于章丘区普集街道苏家村东岭山,原盘玉花岗石矿第三采区。在2011年6月份左右,时任苏家村支书兼村主任陈某昌,利用职权勾结章丘明水人李某,用矿山锯挖掘机,大型生产设备在此盗采花岗石。当时普集街道有600多家石材加工企业,大部分料石在当地销售。到2014年3月份,我们得知李某开采处的合法开采手续在2011年6月份已到期作废,再开采就属于非法盗采,是违法行为。于是,我们到当地矿管部门反映情况。几天后,矿管部门负责人答复,李某不承认盗采过,他们也没有发现盗采痕迹。
2016年4月份左右,又有人在此处与西侧相连100米矿界处进行盗采。直至2020年8月份,山体共被盗走30多万立方米左右花岗石,价值2.7亿元左右,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矿坑。我们又向当地矿管部门反映。60个工作日后,矿管部门答复:经调查没有发现任何盗采痕迹。
有三点可证明盗采事实。
第一,原盘玉花岗石矿开采手续到期后,所有采点闭坑照片,详细资料,存档的备案资料可以查出来;
第二点,有卫星定位,天眼也可以查出来;
第三点,盗采时给山体造成的伤痕。有开采手续时是爆破开采,手续到期后,就没法批爆破物品,用矿山锯开采,在矿坑东侧山体有明显的上部分为炮采留下的痕迹,连同矿坑的下部分为矿山锯开采,这是盗采留下的痕迹。这是不说话的铁证,我们有2017年间盗采时现场的照片。不可思议的是,当地自然资源局却始终没有发现盗釆痕迹。
2021年2月份,经当地纪委监委调查工作,李某已承认盗釆500立方米花岗石部分事实,还有29万多立方米被盗国有资源花岗石去向不明。盗釆案件现己移交公安部门侦办。
综上所述,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高度关注,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给社会以公平公正的结果。我们与被盗山体无任何直接利益交集,反映问题是为讨回一个公道,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平正义。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如何定罪?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