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石材)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依法予以取缔: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五)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看看建筑石料、石材等非煤矿山整治重点吧:
1、全面取缔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关闭破坏性开采的矿山企业和严重影响周边环境、道路又无力治理的矿山企业。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
(1)超期、超层、超量、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的;
(2)超标排放废水、粉尘、噪声,随意堆放固体废物,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的;
(3)生产工艺落后,管理混乱,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4)严重损毁直接关联道路,未按规定修复到位的。
3、对无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不得供应民爆用品,供电公司不得供电,安监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
4、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开采规模、期限组织开采。公安部门要按批准的开采规模限量限时供应民爆用品;交运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运输和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运营;砂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石料出场计量监管和税费征收。
5、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自觉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严禁寻衅滋事或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干扰执法。对于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6、县国土、环保、交运、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要切实加强辖区非煤矿山企业、临时石料场的监督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处理好被取缔、关闭矿山和临时石料场的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