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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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某石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石材加工、制作设计、石材产品销售运输为一体的石材公司。2020年3月10日,某石业有限公司与外来人员邹某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书》,协议约定:1、由定作方将石材毛坯交由承揽方加工,达到定作方要求的规格和质量要求;2、加工费按成品出库数量,以/立方或者/米为单位支付加工费,具体规格和单价见附表;3、承揽方自己配备雇工,自行承担雇工的食宿和报酬;4、承揽方保证场地内的安全和质量责任,出任何安全和质量责任问题一律由承揽方负责。
2020年6月1日,包工头邹某招用谭某从事其承包业务中的石材中切工作。双方约定,谭某的工钱由邹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予以发放。2020年11月4日,谭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食指被切断,被送往医院治疗。现谭某与某石业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赔偿发生劳动争议,向仲裁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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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劳动仲裁请求:
谭某请求确认其与某石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驳回谭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争议焦点:
谭某与某石业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谭某系某石业有限公司外人员邹某招用,由邹某指派劳动,其工作报酬由邹某发放,与某石业有限公司明显不存在隶属性和人身依附性。同时,邹某与某石业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个人承包协议,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此,1、谭某与某石业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谭某与邹某之间形成了雇佣或者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时,谭某在与邹某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受伤,谭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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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日常我们该如何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呢?双方是否存在一定的隶属性和人身依附性是其最大区别之所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性和人身依附性,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性。
如何查清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隶属性和人身依附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即“用人的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标准是当前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最广泛适用的文件规定和认定标准。
案件启示:
劳动者应如何选择用人单位才能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就业时应选择以上用人单位,才能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运用《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相关意见
包工头,只是承包的生产。购买工商保险,应该是厂里出钱购买,生产安全包头只能尽量做好交代和监督。出现安全事故,第一应该赔偿的是找保险公司。其次是应该厂里补足剩余部分。大家觉得对嘛
工头也只是工人,如果让包头负责的话,石材厂早就没人干了,如果工头有这总能力早就当老板去了
所以说这就是石材厂都是由包工头承接的原因
换句话说,假如包头一分钱没有,难道就不用医治了吗
论买保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