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21〕1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研究梳理第一批153家福建省工业现有龙头企业和315家福建省工业龙头培育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发布。
官网链接http://gxt.fujian.gov.cn/gk/zfxxgk/zfxxgkml/gzdt/202103/t20210316_5550238.htm
其中,只有溪石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一家石材企业位列第一批福建省工业现有龙头企业名单之中,有8家石材相关企业入选第一批福建省工业龙头培育企业名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福建将从推动龙头企业壮大规模、推进龙头企业创新发展、促进龙头企业改造升级、提升龙头企业品牌质量、强化龙头企业对接引进、引导龙头企业固链延链等入手,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创新平台建设 突破关键技术
《行动计划》明确,到2025年,在全省工业领域力争培育规模超百亿元企业60家,打造若干个更具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千亿级、五百亿级世界一流的大企业大集团,带动形成20个以上规模超千亿的产业集群,带动培育300家以上单项冠军、1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培育百亿企业。《行动计划》指出,对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进一步优化龙头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和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打造支撑平台。《行动计划》提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在技术攻关上,突破一批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行动计划》明确,推动龙头企业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对经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示范产品,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境)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在本省实施转化,按照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不超过30%的比例、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借力信息技术 赋能智能制造
加大技术改造。《行动计划》指出,引导龙头企业围绕设备更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先进技术开发应用等实施省重点技改项目,扩大先进产能规模,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咨询设计等)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龙头企业最高1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的,省级财政再按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龙头企业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行动计划》引导龙头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新制造,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5G+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对省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5G+工业互联网”等应用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奖励。
在服务型制造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对新增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奖励。
提升质量标准。《行动计划》明确,对新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龙头企业参加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专项补助。
实施园区标准化 推动产业集聚
加大招商支持力度。《行动计划》提出,对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其他特别重大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奖补政策配套。实施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激励引进有利于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的产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引资人,按引进项目首期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一次性给予奖励。
《行动计划》提出,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相关园区建设,打造一批功能完备、宜居宜业的示范标杆园区和产业发展高地,对考核优秀的试点园区按照正向激励机制给予一定奖励,对试点园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扶持。
带动中小企业发展。《行动计划》指出,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融资,对福建省中小企业经“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省级财政按福建省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年化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对供应链核心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