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挖国家矿产
疯狂作案长达六年
涉案金额8500余万元
近日
厦门同安法院一审宣判
一特大非法采矿案
1家公司3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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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历经
六次专业鉴定、价格认证
数周阅卷
三次庭前会议
二次庭审
七名合议庭成员合议
终于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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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同安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陈某景非法采矿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对3名被告人判处三年到六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并继续向被告单位、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合计85403639元。同时,判令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及被告林某辉、梁某上赔偿相应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金额不等合计2363838.56元。
该案系目前为止厦门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陈某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非法采矿。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另合伙经营QH采石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非法采矿。
经鉴定,兴磊鑫公司在2013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非法采矿,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24784064元。其中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24784064元;被告人陈某景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1275632元。
另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于2013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超越鑫某某公司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非法采矿,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60619575元。
综上,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24784064元。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85403639元。被告人陈某景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275632元。
案件审理期间
公诉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单位、被告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同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及被告林某辉、梁某上非法采矿行为导致非法采矿区内生态环境损害,地表植物、林业种植表土层完全灭失,山体裸露、水土流失严重,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及被告林某辉、梁某上在非法开采区域内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金额不等,总计236383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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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陈某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及被告林某辉、梁某上的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同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采矿罪指的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其为攫取不法利益,超越采矿证规定的范围超宽、超深开采花岗岩矿,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而且破坏了涉案地块的林地植被,致使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的损害了公众的生态利益。因此其除了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修复涉案地块生态环境的责任。
来源:同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