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监执法支队罚单〔2020〕xtszp4号
被处罚单位:湘乡市韶阳石材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龙洞镇龙洞村4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博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周治国、胡齐腾对你单位位于湘乡市龙洞镇龙洞村4组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监管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1.采石场经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批准的矿山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该矿设计利用东侧谷底废弃采土区进行排土,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在未经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的区域进行排土作业,且排土场底部缺乏挡土墙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无法保证下游民房、水库等设施安全;2.采石场排土场未设置挡土栏,且排土作业时无专人指挥,现场多台车辆同时排土作业无法保证作业安全;3.采石场处于建设期内,但该采石场未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监理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设施施工和监理工作;4.该采石场铲装运输区域、排土作业区域等危险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运输道路缺乏挡车栏及警示标牌;
5.该采石场周边受爆破振动影响且《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应当征拆的房屋尚未征拆到位,征拆进度滞后。针对第1、2个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文书字号:(湘)安监一科现决〔2020〕xtshqt3号),作出“暂时停止在现有排土区域的排土作业,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排土场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完成排土场安全设施施工、验收后方可恢复排土作业”的现场处理决定;同时针对后3个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文书字号:(湘)安监一科责改〔2020〕xtshqt7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整改到位。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采石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未停止在责令暂时停止排土的区域进行排土作业,未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排土场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未制止排土场没有设置安全车挡且无专人指挥的违章、冒险排土作业行为。经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你单位位于湘乡市龙洞镇龙洞村4组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铲装运输区域、排土作业区域等危险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运输道路缺乏挡车栏及警示标牌;2.你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未停止在责令暂时停止排土的区域进行违章、冒险排土作业。证据:
1.2020年7月30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文号:(湘)安监一科现决〔2020〕xtshqt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文号:(湘)安监一科责改〔2020〕xtshqt7号),2020年8月4日下达的《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文号:(湘)安监一科复查〔2020〕xtshqt3号),采集的视频监控照片5张;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你单位位于湘乡市龙洞镇龙洞村4组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铲装运输区域、排土作业区域等危险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运输道路缺乏挡车栏及警示标牌”和“你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未停止在责令暂时停止排土的区域进行违章、冒险排土作业”的事实;
2. 湘乡市韶阳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博询问笔录2份及彭博身份证复印件、湘乡市韶阳石材有限公司矿长刘建泉询问笔录1份及刘建泉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你单位位于湘乡市龙洞镇龙洞村4组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铲装运输区域、排土作业区域等危险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运输道路缺乏挡车栏及警示标牌”和“你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未停止在责令暂时停止排土的区域进行违章、冒险排土作业”的事实;
3. 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及其以外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四节第八条的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对你单位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铲装运输区域、排土作业区域等危险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运输道路缺乏挡车栏及警示标牌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限期1个月内改正、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未停止在责令暂时停止排土的区域进行违章、冒险排土作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1个月内改正、并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湘潭河西支行),账号7800507201001000661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5日
来源: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