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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市拟削减45%数量的建筑石料矿山,控制石材开采量

2020-01-04 11:34 浏览:32673 评论:0 发布:139石材网   
核心摘要:为解决石料矿山点多面广等问题,湖北省荆门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起草了《荆门市建筑石料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综合整治范围和目标范围:荆门市范围内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制灰用灰岩、玄武岩(辉绿岩)、硅灰石的矿山企业(以下统称建筑石料矿山)。目标:在坚守生态红线和

为解决石料矿山点多面广等问题,湖北省荆门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起草了《荆门市建筑石料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综合整治范围和目标


范围:荆门市范围内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制灰用灰岩、玄武岩(辉绿岩)、硅灰石的矿山企业(以下统称建筑石料矿山)。


目标:在坚守生态红线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同时,合理开发利用石料资源,保障建筑石料供给,满足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到2020年6月底,对设计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小石料厂全面整治关闭;


到2020年底,全市建筑石料矿山数量从现有的91家减少到50家以内,开采总量控制在6000万吨以内;


完成“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灌溉渠道干线)可视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湖北荆门市拟削减45%数量的建筑石料矿山,控制石材开采量

及时关闭下列石料矿山
对下列石料矿山在2020年6月底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⒈设计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或资源枯竭的。
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延期或长期停产停业的。
⒊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⒋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⒌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⒍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加大矿山整合力度


坚持政府引导。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支持以优并劣。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支持国有控股的企业和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参与石料矿山的整合重组,推动优势资源向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集中。


严格矿权设置。新设石料开采项目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整合重组新设石料采矿权开采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300万吨/年。

实施步骤
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1月—2月)。
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3月—10月)。
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1月—12月)。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10日。
通讯地址: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21号(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邮编:448000:
电话:0724—2352461
电子邮件信箱:2350233434@qq.com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荆门市建筑石料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请看下文:

湖北荆门市拟削减45%数量的建筑石料矿山,控制石材开采量


荆门市建筑石料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全市建筑石料矿业权布局,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矿业结构科学合理,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城市,做大做强建筑石料产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集约高效”的总体要求,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约束,改善石料资源粗放开发、低效利用局面,推动石料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发展,进一步发挥石料资源对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综合整治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全市范围内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制灰用灰岩、玄武岩(辉绿岩)、硅灰石的矿山企业(以下统称建筑石料矿山)。
(二)目标:通过综合整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安全条件改善、资源合理利用。在坚守生态红线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同时,合理开发利用石料资源,保障建筑石料供给,满足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控制新办、整合规范、规模开发、绿色发展”的原则,到2020年6月底,对设计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小石料厂全面整治关闭;到2020年底,全市建筑石料矿山数量从现有的91家(其中:钟祥市32家、京山市36家、东宝区18家、屈家岭管理区5家)减少到50家以内(其中:钟祥市12家、京山市25家、沙洋县1家、东宝区10家、屈家岭管理区2家),开采总量控制在6000万吨以内;完成“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灌溉渠道干线)可视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三、工作措施
(一)及时关闭下列石料矿山(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下列石料矿山在2020年6月底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⒈设计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或资源枯竭的。
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延期或长期停产停业的。
⒊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⒋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⒌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⒍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二)加大矿山整合力度(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坚持政府引导。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支持以优并劣。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支持国有控股的企业和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参与石料矿山的整合重组,推动优势资源向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集中。
严格矿权设置。新设石料开采项目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整合重组新设石料采矿权开采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300万吨/年。
(三)规范矿山生产加工(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矿山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工作平台宽度符合设计要求。保持作业平台清洁,防止产生扬尘。根据作业面积大小,在易产生扬尘的区域应配足雾炮机,有效控制作业场区扬尘。在矿区范围拐点处埋设界桩,在矿区范围进口处设置采矿权标识牌,严禁越界开采。
石料加工生产区要安装(更新)全封闭加工生产设备,根据开采加工范围需要,安装足够的除尘、喷淋装置。修建全封闭式料仓或者料场,场地进行硬化处理,确保生产、加工、料场无扬尘。矿区内无裸露堆放石料的现象。
(四)加强矿石运输管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运矿道路硬化。运矿道路必须全部进行硬化,道路两旁种植树木、植草进行绿化。
安装冲洗设备。在运矿道路出口处安装冲洗设备、沉淀池及排水沟。运矿车辆、施工车辆、挖掘机械等驶出矿区前必须清除泥土作防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矿区。
运矿道路清洁。矿山应配备洒水车辆,对运矿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确保运矿道路清洁无扬尘。
装运矿石规范。装运矿石、渣石车辆出矿前必须进行覆盖。在矿山磅房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称重系统,统一设置一式三联电子打印货运单。矿山企业严禁为石料运输车辆超限装载,严禁为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装载,严禁超载和未覆盖运输车辆放行出矿上路。
(五)强化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预防地质灾害。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排土场。废弃渣土有序、合理堆放,设计稳定边坡角,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或修筑拦挡工程。开采完毕的终采平台,坡面角度不得大于最终边坡角。
加快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应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年度恢复治理方案,对终采平台、各级坡面、废渣场、办公区、生活区场地进行恢复治理,使矿区环境整洁美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落实关闭矿山生态修复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对矿山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于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企业履行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限定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生态修复任务。
四、实施步骤
综合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1月—2月)。相关县(市、区)全面动员部署,宣传综合整治的意义、目的、重点对象、基本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为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3月—10月)。相关县(市、区)全面开展综合整治的摸底调查工作,确定综合整治的重点对象,全面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开采行为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不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达不到继续开办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整治关闭。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1月—12月)。相关县(市、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荆门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的建筑石料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涉爆案(事)件的查处工作;对非法开采和取缔关闭的矿山,不得供应雷管、炸药等爆破器材。财政部门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合理规划矿产开发布局;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石料矿山企业源头治超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管理,对在固定治超站和流动检测点查获的建筑石料超限超载行为,将相关信息函告自然规划部门组织查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及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打击超设计生产规模生产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被关闭的矿山,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供电部门负责监督电力供应单位对地方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三)扎实进行整改。钟祥市、京山市、东宝区、屈家岭管理区制定的石料矿山专项整治方案中,拟保留的石料生产矿山、基建石料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达到要求后,方可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销售。各石料矿山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整改,自查合格的,书面向当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石料矿山的申请验收后,在5日内组织自然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石料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应严格按照要求逐项检查,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四)严格执法检查。对未达到整治标准的石料矿山,不得进行石料的开采、加工、销售,公安部门不得供应雷管、炸药等爆破器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登记手续,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20年底前仍未达到整治标准的石料矿山,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对超限配载两次以上的石料矿山,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综合整治期间,市建筑石料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各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追责。
相关县(市、区)每季度向市建筑石料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时段内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石昌祥,电话:13997908553;QQ:2350233434。

附件:荆门市建筑石料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荆门市建筑石料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  俊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万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崔宏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钱先斌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邓士龙  市财政局副局长
龙清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鲁修文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高宏林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向 军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徐 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贺 勇   荆门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清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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