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非煤矿产资源(石材)加工工业企业和其它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第八讲-石材加工行业防尘技术标准
12.1石材加工工序中锯割、切割、粉碎、研磨、雕刻、抛光等工序,易产生粉尘的工艺必需做到室内生产,并采取湿法、水雾笼罩作业面等防尘方法,有效收集处理粉尘确保达标排放。
12.2石材加工业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应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化、园区化,提升石材加工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和清洁化水平,淘汰露天敞开式作业方式。
12.3 生产设施防尘技术规范
12.3.1切割工艺应选用自动洒水、产尘少的切割设备,并配备具有护尘盖的专用锯台。
12.3.2框架锯机、切机等切割设备应采用自动洒水、喷淋降尘,干式作业的应安装吸尘罩。
12.3.3石材研磨过程应减少手工操作,并采用水磨工艺替代干磨工艺。石材研磨宜选用自动研磨设备和连续研磨机械,干磨工艺的配备吸尘罩装置。
12.3.4抛光过程宜采用半密闭作业方式,并采取防护扬尘措施。
12.3.5 其他工艺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石材数控加工中心应密闭防尘、无控制室但有岗位的染尘生产场所。应设密闭防尘的工作人员值班室。
(2)在异型石材加工中,宜采用湿式作业方式降尘;干磨工艺的雕割机、磨边机、倒角机等设备应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并设置排风罩和储尘装置。
(3)采用自然通风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水雾喷淋降尘等综合措施。
12.3.6 除尘工艺设计还应遵守GB50019及GBZ1中有关除尘设计的相应规定。
12.3.7对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12.4 防护绿化技术标准
12.4.1厂区周围必须种植防护林,有条件的应在场外加大速生毛白杨防风带宽度,增加防尘效果。裸露地面必须种植草皮、全部绿化,厂区内种植树木、花草,应选择满足吸尘和减弱风速的树种。
12.4.2绿化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12.4.3已有防护绿化的单位要加强养护;没有防护绿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种植。
12.5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要求
12.5.1建立并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
12.5.2制定并公布防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加大防尘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尘用品的投入,为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工)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尘口罩,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和定期更换。
12.5.3加强粉尘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5.4 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后果告知义务,为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12.6 进出车辆防尘技术标准按本文第7条要求执行
12.7 视频监控技术标准按本文第9条要求执行,并且厂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做到监控系统全覆盖、无盲区,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洗车台、厂区道路、生产车间等地方,监控设备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
12.8 企业内部堆场应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入环保监管平台。
12.9 必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接到预警通知,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案实施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