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关停退出奖励办法
(讨论稿)
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出台的《长泰县推进石材加工企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 (泰委(2019) 号) 精神,为加快完成省市下达的石材加工企业规范整治任务, 推进大多数石材加工企业平稳关停退出,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县岩溪镇、 陈巷镇、 枋洋镇, 林墩办事处辖区内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1275家,不包含陈巷美彭收费站至林墩江都收费站以上的79家石材加工企业和林墩康宅、大邱田染板厂.
二、关停退出标准
(一)生产设备拆除标准:石材加工企业自行拆除,所有大切锯机全部下架,机座地脚螺栓全部切割不外露,同时切断所有生产设备用电,可保留生活照明用电。
(二)厂房拆除标准:厂房拆平见土,厂区内荒料、边角料和废石渣清理完毕,厂区周边环境及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三,奖励办法
综合考虑石材加工企业厂房建设,土地购置(租赁)、其它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 原则上以2019年2月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办核定的石材加工企业主要设备“大切锯机”数量、石材加工企业实际家数为奖励基准, 坚持“早签订早退出多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一)奖励标准
1.石材加工企业执行关停退出第一条标准的,按执行到位时间先后实行阶梯奖励,具体如下:
6月30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8万元;仅有中切机、磨机等设备的每家企业奖励4万元。
7月31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7万元;仅有中切机,磨机等设备的每家企业奖励3万.
8月31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6万元;仅有中切机,磨机等设备的每家企业奖励2万.
9月30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5万元;仅有中切机,磨机等设备的每家企业奖励1万。
10月1日(含)之后关停退出的,不予奖励.
2.石材加工企业执行关停退出第一条和第二条标准的,按执行到位时间先后实行阶梯奖励, 具体如下:
6月30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10万元;仅有中切机、磨机等设备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
7月31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9万元;仅有中切机, 磨机等设备的每家企业奖励4万.
8月31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8万元;仅有中切机,磨机等设备的每家企业奖励3万.
9月30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7万元;仅有中切机、磨机等设备的每家企业奖励2万.
10月1日(含)之后关停退出的,不予奖励.
(二) 奖惩办法
1.在5月31日前签订《长泰县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关停退出奖励方案协议书>并按承诺时限关停退出的,全额享受对应档次奖励金.
5月31日后签订《长泰县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关停退出奖励方案协议书》的,每推迟一日,奖励金额标准相应递减2000元:即6月1日签订协议的,每台“大切锯机”或仅有中切机,磨机等设备的每家企业奖励标准扣减2000元;6月2日签订协议的,每台“大切锯机”或仅有中切机、磨机等设备的每家企业奖励标准扣减4000元。以此类推.
截止6月30日前,未签订《长泰县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关停退出补偿协议书》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享受关停退出奖励金的资格, 不得享受奖励。
2.关停整治期间,各石材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长泰县推进石材加工企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 (泰委 (2019) 号)要求,进行规范合法整治。对综合整治未达到规范合法要求而擅自生产的, 或从县域外购买荒料, 取消关停退出奖励资格, 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四,奖励资金发放
(一)石材加工企业在规定时限完成关停退出第一条、第二条标准后,应立即分别向属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所在乡镇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石材加工企业进行关停退出分标准分阶段验收,并依法予以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并报告县石材加工企业综合大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以公示到期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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